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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裝氣瓶的要求
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更多氣體充裝安全,時刻關注譜源氣體
二、對充裝單位的要求:
1、充裝單位應符合相應的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氣瓶充裝有關規定,確保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和充裝質量的可追蹤檢查。
2、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3、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帖符合國家標準GB 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4、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a.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b.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d.超過檢驗期限的;
e.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f.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g.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5、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實行充裝質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
b.稱重衡重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
c.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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